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中 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1307 1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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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顧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意見,不論自行製播或係接受媒體以連線或現場訪問或callin節目,除應遵守前條各款所列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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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作廣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時,應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明公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節目資料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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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作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或於其他媒體公開發表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時,應於畫面或版面明顯處,載明公司名稱、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及「本資料僅供參考」或相同意思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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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進行投資分析時,不得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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