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中 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1307 1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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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規範所稱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指為促進業務為目的,以下列方式發表有關證券投資之分析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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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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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過前條各款之傳播媒體公開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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