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中 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1307 1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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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規範所稱之「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而運用下列傳播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遞、散布或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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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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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DM、信函廣告、傳單等印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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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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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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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郵件或網際網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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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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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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