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行為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8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中 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301307 1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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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顧事業舉辦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及製作相關講習資料,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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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課人員以向本公會登記,且符合投顧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格條件者為限,並應揭示本名不得以化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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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課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逕行對外招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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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經金管會核准外,不得從事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之投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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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應同時說明研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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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未說明理由而直接推介或勸誘買賣特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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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推介個別股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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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對不特定人直接推薦或勸誘投資個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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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對不特定人涉及個股未來買賣價位研判或指數之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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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有利益衝突、散布不實資料、意圖影響交易市場行情、虛偽、欺罔、謾罵、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使人誤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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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擷取報章雜誌之報導,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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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得藉推薦明牌或聯合炒作,意圖影響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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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以易經、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進行投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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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不得鼓勵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為違法之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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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不得對同業為攻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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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不得為其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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