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上櫃時,本公司應通知委託人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委託人未於期限內償還或還券了結,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得就債務清償範圍內,適用第四十七條規定,就委託人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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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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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櫃)有價證券因公司合併終止上市(櫃),而存續公司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作為支付消滅公司股東全部或一部之對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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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櫃)有價證券因股份轉換終止上市(櫃),而轉換後之有價證券仍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