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0544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第2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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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標借、議借或標購期間,暫停該種證券融券賣出及融資現金償還,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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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到期償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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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同時有融資及融券餘額,申請以現金償還融資,並以取得之證券辦理現券償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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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標借、議借或標購證券係因轉融通業務產生差額證券,委託人仍得為先以融資買進成交後再於同日融券賣出之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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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每種證券融券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合計數達融資餘額、自有有價證券與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之合計數,致停券期間,本公司不得取回已作為券源之自有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