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2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0544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第23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信用帳戶申請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未為通知者,本公司得暫停其融資融券交易。
  2. 本公司依本辦法應通知委託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委託人當面簽收方式為之;以郵寄方式通知者,如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準。
  3. 前項由委託人當面簽收者,委託人簽章限與原融資融券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
  4. 本公司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委託人之事項,該委託人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則應通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受任人及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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