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0544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第2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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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融資融券之限額與期限,以及融資比率與融券保證金成數,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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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前項主管機關所訂每筆融資融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但本公司依「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接受委託人申請展延每筆融資融券期限作業要點」經委託人簽訂概括展延每筆融資融券期限申請文件且同意委託人展延期限者,得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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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向委託人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予委託人之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均由本公司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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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率如經調整時,本公司已融資融券尚未清結部分,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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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之利息,按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