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0544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第2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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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未依第十八條規定按期繳付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者,即為違約,代理證券商應即準用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七條規定辦理,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依據證券商之申報轉知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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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前項違約情事,其信用帳戶內尚有餘額者,本公司至遲應於次一營業日準用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處理方式予以了結,並註銷其信用帳戶;如無餘額應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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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有第一項違約情事時,除因越權交易所致者,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之一或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之五規定辦理外,應適用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