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0544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第23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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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二時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繳存,依標借申請日當日該種標借證券之收盤價格或參考價及得標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擔保金。如無當日收盤價格,準用第二十三條第十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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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繳存擔保金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得標之出借證券於標借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借出日)轉撥至本公司在集中保管事業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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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金得以定期存單或中央登錄公債以設定質權方式抵繳,抵繳價值以面額九折計算外,另得以銀行保證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