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2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05445號函 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2條、第2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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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融資融券,應先洽由代理證券商之介紹,與本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後,始得委託該代理證券商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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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每人以一戶為限。其於同一代理證券商處,亦僅能選定一家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一個信用帳戶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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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代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其客戶僅得在本公司選擇開立一戶本身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信用帳戶,且不得在該同一代理證券商處另行開立其他證券金融公司之本身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信用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