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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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 1月2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437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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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健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指定專責主管人員審查督導活動之進行,以確保其內容無違反法令、本公會自律規範及其他不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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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責主管人員並不可由受審核節目之主持人、主講人、受訪人等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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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將各節目依播映時序登記於自行審核執行登記簿(附表一),並由專責主管人員依據節目內容之性質及是否具有即時性,分別依第四點及第五點之程序,確實檢視檢聽後,逐案作成檢討或審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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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播送之即時性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遵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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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責主管人員應於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播送後五個營業日內確實檢視檢聽節目錄影(音)帶、光碟片或電子檔案,並作成檢討報告(附表二);如發現有缺失事項,應督導相關違失人員確實檢討改善,並將處理措施及改善計劃填寫於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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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如為受訪節目,仍應由受訪人所屬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媒體索取或自行錄製節目錄影(音)帶、光碟片或電子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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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自行製播之非即時性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遵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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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責主管人員應於節目播送前,先行檢視檢聽並作成審核報告(附表三);如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應督導相關違失人員確實改善後,始能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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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逐案將該活動錄影(音)容之節目帶、光碟片或文字稿等資料,併同審核報告,於節目播送五個營業日前送達本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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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節目經本公會准予備查或依本公會之缺失通知具體改善後,方得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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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本作業程序所索取或自行錄製之節目錄影(音)帶、光碟片等應至少保存二個月,但證券投資分析內容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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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本作業程序製作之自行審核執行登記簿,應按月彙整,併同依第四點作成之檢討報告或第五點作成之審核報告裝訂存查,並至少保存二個月,但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內容涉有爭議者,依第四點作成之檢討報告或第五點作成之審核報告,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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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對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依第四點所從事之即時性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得每月抽籤選定上月某一營業日並通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於當日有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應依本公會要求提供該日之所有節目錄影(音)帶、光碟片、電子檔案、檢討報告及節目清冊。除金管會另有規定或有第九點情形者外,本公會應自所申報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中隨機抽籤選定四分之一之公司並自該等公司申報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中隨機抽檢一時段節目,依本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證券投資分析活動錄影帶錄音帶檢視檢聽作業程序」進行檢視檢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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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應每月公布上月依第八點規定向本公會申報及被抽檢進行檢視檢聽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及節目清單情形,經本公會依相關資料查得或被檢舉有未依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向本公會申報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公會應將該等公司列為下次抽檢進行檢視檢聽之對象,並依本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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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