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6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8000496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第8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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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播送之即時性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遵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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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責主管人員應於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播送後五個營業日內確實檢視檢聽節目錄影(音)帶、光碟片或電子檔案,並作成檢討報告(附表二);如發現有缺失事項,應督導相關違失人員確實檢討改善,並將處理措施及改善計劃填寫於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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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如為受訪節目,仍應由受訪人所屬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媒體索取或自行錄製節目錄影(音)帶、光碟片或電子檔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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