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6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8000496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第8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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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健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應指定專責主管人員審查督導活動之進行,以確保其內容無違反法令、本公會自律規範及其他不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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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專責主管人員並不可由受審核節目之主持人、主講人、受訪人等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