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6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8000496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第8點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對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依第四點所從事之即時性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得每月抽籤選定上月某一營業日並通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於當日有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應依本公會要求提供該日之所有節目錄影(音)帶、光碟片、電子檔案、檢討報告及節目清冊。除金管會另有規定或有第九點情形者外,本公會應自所申報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中隨機抽籤選定四分之一之公司並自該等公司申報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中隨機抽檢一時段節目,依本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業務廣告及證券投資分析活動錄影帶錄音帶檢視檢聽作業程序」進行檢視檢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