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自行審核與申報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6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8000496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7點、第8點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本作業程序製作之自行審核執行登記簿,應按月彙整,併同依第四點作成之檢討報告或第五點作成之審核報告裝訂存查,並至少保存二個月,但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內容涉有爭議者,依第四點作成之檢討報告或第五點作成之審核報告,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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