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第 002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2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稽字第0920159907號 函)

異動條文

  1. 為促進上櫃公司落實其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瞭解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依相關規章執行,爰依據本中心與上櫃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1. 本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之查核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本作業程序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悉依新規定辦理。本作業程序不適用金融、保險、證券業及第二類股票上櫃公司暨管理股票公司。
  1. 本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以每季查核百分之四之公司為原則,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循測試。實地查核家數應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且有本程序第四條第一至九項之情事者即須執行實地查核。
  2. 本中心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季查核報告或追蹤報告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3. 第一項每季選案比率必要時得彈性調整,惟全年應選定之受查公司家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六。
  1. 本中心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1. 一、出具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以外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2. 二、最近三年度曾出具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3. 三、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原聲明遵循全部法令者,改為遵循主要法令者。
    4. 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稽核人員名冊、稽核計畫、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5. 五、上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中重要查核說明顯示會計師發現其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
    6. 六、於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或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重大缺失者。
    7. 七、年度中變更已申報之年度稽核計畫且無合理原因者。
    8. 八、前次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發現有未符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9. 九、財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變動且無合理原因者十、就最近三年度內未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上櫃公司隨機選取,惟選案前一年度已執行平時管理、財報實審或例外管理者得免列入。
    10. 十一、其他有查核之必要者。
  1. 本中心進行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之查核項目:
    1.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2.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3. 三、資金貸與他人。
    4.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5. 五、主管機關或本中心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2. 受查公司應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1. 一、最近三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3. 三、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4. 四、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1. 本中心進行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係為瞭解受查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確實執行稽核作業,各項查核項目之查核重點包括:
    1. 一、是否依相關法令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2. 二、內部控制作業是否依內部控制制度確實執行。
    3. 三、內部稽核作業是否依年度稽核計畫確實執行。
  1. 本中心進行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檢視受查公司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所抽查之作業是否經適當之核准、授權、驗證、調節、覆核、紀錄核對及職能分工等。
    2. 二、瞭解受查公司稽核人員是否依擬定之年度稽核計畫進行查核並據以編製工作底稿、稽核報告或追蹤報告。
  1. 本中心查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應撰寫查核報告,並載明下列事項:
    1. 一、查核項目。
    2. 二、查核結果。
    3. 三、追蹤辦理。
  2. 查核結果如發現上櫃公司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未符規定者,應洽受查公司研訂具體改善或解決措施,函報本中心備查,其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中心得視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平時例外管理或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對象。另本中心將持續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並撰寫追蹤報告至其改善缺失為止。必要時,可洽請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意見外。
  3. 追蹤報告內容包括前次查核發現之缺失事項、本次查核之改善情形。
  1. 經查核如發現有下列事項應即迅予處理:
    1.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應列為平時管理或例外管理之受查對象。
    2. 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中心章則時,即依規定予以處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3. 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中心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受查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
  1. 本作業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作業程序中相關附件及附表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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