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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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以外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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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度曾出具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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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原聲明遵循全部法令者,改為遵循主要法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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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稽核人員名冊、稽核計畫、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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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中重要查核說明顯示會計師發現其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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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或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重大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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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中變更已申報之年度稽核計畫且無合理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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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次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發現有未符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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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變動且無合理原因者十、就最近三年度內未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上櫃公司隨機選取,惟選案前一年度已執行平時管理、財報實審或例外管理者得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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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有查核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