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第 002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2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稽字第0920159907號 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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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進行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之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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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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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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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貸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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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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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或本中心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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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查公司應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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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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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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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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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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