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第 002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2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稽字第0920159907號 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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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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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以外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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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度曾出具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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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原聲明遵循全部法令者,改為遵循主要法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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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稽核人員名冊、稽核計畫、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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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中重要查核說明顯示會計師發現其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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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或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重大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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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中變更已申報之年度稽核計畫且無合理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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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次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發現有未符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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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變動且無合理原因者十、就最近三年度內未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上櫃公司隨機選取,惟選案前一年度已執行平時管理、財報實審或例外管理者得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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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有查核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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