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第 002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2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稽字第0920159907號 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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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以每季查核百分之四之公司為原則,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循測試。實地查核家數應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且有本程序第四條第一至九項之情事者即須執行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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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季查核報告或追蹤報告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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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每季選案比率必要時得彈性調整,惟全年應選定之受查公司家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