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動資產:用途未受限制之現金或約當現金,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短期間持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或在期貨商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預期將變現或備供出售或消耗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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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予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及依規定不得流用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不得列入此科目。定期存款(含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予註明;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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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投資:購入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出售變現,且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之證券。短期投資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市價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但開放型基金,其市價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之股票股利,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短期投資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長期投資;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為短期投資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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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保證金專戶:期貨商辦理期貨經紀業務,依規定向期貨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依市價結算之差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餘額與期貨交易人權益之餘額不符時,應附註說明其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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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交易保證金—自有資金:期貨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及依市價結算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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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買入選擇權:期貨商買入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所支付之權利金。本科目應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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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入選擇權—非避險:期貨商以交易為目的,而買入之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本科目應按公平價值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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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買入選擇權—避險:期貨商為規避持有金融商品價值波動之風險,而買入之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本科目應按公平價值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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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因期貨交易人權益發生借方餘額,應由期貨商追償之金額。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業已確定無法追償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期貨交易保證金無法追償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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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收票據:應收之各種票據。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應收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提供擔保之票據,應予註明。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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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收帳款:因經營業務所生之債權。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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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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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錯帳所生之債權。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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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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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遞延期貨契約損失:賣出期貨契約公平價值增加,未於當期認列為損失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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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遞延選擇權交易損失:買入選擇權公平價值減少或賣出選擇權負債公平價值增加,未於當期認列為損失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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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