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3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七字第0920001 103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 、第20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3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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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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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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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相關法令(應明確列示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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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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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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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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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有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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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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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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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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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應符合財務比率之限制及其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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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屬期貨商業務之特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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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資本結構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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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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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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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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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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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重大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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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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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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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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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私募有價證券者,應註明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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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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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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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部門別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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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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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合併、受讓或讓與其他期貨商之全部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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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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