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3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七字第0920001 103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 、第20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3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餘額等資料。
-
保留盈餘之內容如下:
-
一、期初餘額。
-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
五、期末餘額。
-
-
前期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項目(如換算調整數)及資本公積變動等項目所生之所得稅費用(利益)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