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3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七字第0920001 103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 、第20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3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餘額等資料。
  2. 保留盈餘之內容如下:
    1. 一、期初餘額。
    2.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3.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4.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5. 五、期末餘額。
  3. 前期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項目(如換算調整數)及資本公積變動等項目所生之所得稅費用(利益)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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