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3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七字第0920001 103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 、第20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3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股本:股東對期貨商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註明。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股東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2. 二、指撥營運資金:他業兼營期貨業務,指撥期貨部門專用之營運資金。
    3. 三、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4. 四、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1. (一)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 (二)特別盈餘公積:因有關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 (三)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中註明。
    5. 五、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係指造成股東權益增加或減少之其他項目,包括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換算調整數及庫藏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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