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查小組之審查委員,應遴選對財務管理、財務金融、財務工程、財務數學、金融科技、資訊科技、資訊管理、資訊工程、證券期貨、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審計、財務投資、法律等事項具有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該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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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財務管理、財務金融、財務工程、財務數學、金融科技、資訊科技、資訊管理、資訊工程、證券期貨與選擇權、投資學、經濟學、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審計、證券期貨法規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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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任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期貨業或其他資產管理產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主管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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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簽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期貨業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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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期貨案件經驗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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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相關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