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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之組成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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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小組設審查委員九至二十五人,由本公會聘任之。原則上每次開會之審查委員不得低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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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小組之審查委員,應遴選對財務管理、財務金融、財務工程、財務數學、金融科技、資訊科技、資訊管理、資訊工程、證券期貨、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審計、財務投資、法律等事項具有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該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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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財務管理、財務金融、財務工程、財務數學、金融科技、資訊科技、資訊管理、資訊工程、證券期貨與選擇權、投資學、經濟學、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審計、證券期貨法規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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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任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期貨業或其他資產管理產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主管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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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簽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期貨業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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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期貨案件經驗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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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相關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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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小組之審查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聘任之。有關審查委員之解任,應有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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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委員之出席採輪值制,由本公會安排,輪值名單應予保密,不得將輪值情形洩露予會員公司,審查委員輪值及出席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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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上每次安排審查委員至少三人擔任之,並由輪值審查委員於當次會議中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並由該次審查之委員負責完成該次送審案件之審議並出具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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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輪值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中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職權,審查委員未親自出席或提前離席,致在場審查委員不足三人時,會議主席應宣布散會,擇期重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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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次輪值審查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最遲應於集會日十個營業日前通知本公會,由會務人員協調其他審查委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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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輪值審查委員如符合應行迴避之規定,應自行迴避,並由次一梯次之輪值審查委員擔任,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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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之任期原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缺額時,則依相同程序補足之,並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