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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審查小組之設置及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審查委員之組成及出席
    1. 一、審查小組設審查委員九至二十五人,由本公會聘任之。原則上每次開會之審查委員不得低於三人。
    2. 二、審查小組之審查委員,應遴選對財務管理、財務金融、財務工程、財務數學、金融科技、資訊科技、資訊管理、資訊工程、證券期貨、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審計、財務投資、法律等事項具有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該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財務管理、財務金融、財務工程、財務數學、金融科技、資訊科技、資訊管理、資訊工程、證券期貨與選擇權、投資學、經濟學、風險管理、精算、統計、會計審計、證券期貨法規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
      2. (二)曾任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期貨業或其他資產管理產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主管職務者。
      3. (三)曾簽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期貨業財務報表之會計師。
      4. (四)具有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期貨案件經驗之律師。
      5. (五)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相關豐富經驗或特別研究之專業人士。
    3. 三、審查小組之審查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聘任之。有關審查委員之解任,應有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解任之。
    4. 四、審查委員之出席採輪值制,由本公會安排,輪值名單應予保密,不得將輪值情形洩露予會員公司,審查委員輪值及出席原則如下:
      1. (一)原則上每次安排審查委員至少三人擔任之,並由輪值審查委員於當次會議中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並由該次審查之委員負責完成該次送審案件之審議並出具審查意見。
      2. (二)輪值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中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職權,審查委員未親自出席或提前離席,致在場審查委員不足三人時,會議主席應宣布散會,擇期重行審議。
      3. (三)該次輪值審查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最遲應於集會日十個營業日前通知本公會,由會務人員協調其他審查委員擔任之。
      4. (四)輪值審查委員如符合應行迴避之規定,應自行迴避,並由次一梯次之輪值審查委員擔任,依次遞補。
    5. 五、審查委員之任期原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遇有缺額時,則依相同程序補足之,並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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