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審查小組之設置及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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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之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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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小組原則上每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若該月份無待審議案件得不進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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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依應檢附書件向本公會提出申請,申請公司於當月十五日(含)以前提出之案件,原則上,至遲應提報次月份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之;當月十五日以後申請之案件,原則上,至遲提再次月份審查小組會議審議。惟申請公司之書件若經本公會通知或申請公司自行請求補正者,提審查小組審議之月份應以其完成補正日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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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議議程及相關資料由本公會於集會日十個營業日前發送本次輪值審查委員備供預先研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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