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審查小組之設置及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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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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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小組每次會議出席之審查委員,遇當次審議之案件中有須迴避或自行迴避者,須於集會前先將應迴避之案件及事由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會,且就該案件不得參與討論及出具審查意見。如發現有審查委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應由會議主席依職權裁示請其迴避;出具審查意見後始發現者,會議主席應裁示其審查意見不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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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委員應迴避之事由,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審查小組共同遵守事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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