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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訂定全文15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本人         (以下簡稱甲方)與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委任乙方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以下簡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並已審閱公開揭露資訊,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1. 一
  1. 甲方已完成審閱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約定事項及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所揭露之所有相關文件,瞭解其內容、條款,例如有關於使用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費用、終止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情形及後續處理、以及資產變現所需時間,以確保自身權益。
  1. 二
  1. 甲方瞭解並認知投資工具有其內在限制與現實情況所存在的潛在落差,包括:
    1. (一)系統本身有其限制與重要基本假設,但假設可能未必與事實或個案情節相符。例如,若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預期未來利率呈上升趨勢,但市場上利率水準依然偏低,則系統之假設便與現實不符。
    2. (二)系統提供之投資產品範圍的侷限性,如可能僅包括基金或ETF,未含個股,而未必符合甲方的投資目標,及單一產品如ETF種類未必包括市場上的所有ETF,致使產出的投資組合建議方案有限。
  1. 三
  1. 甲方應理解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產出直接繫於甲方所提供之資訊,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列的問題清單,將限制或影響甲方所提供之資訊內容,而甲方所提供資訊則影響系統之產出結果(即投資組合建議)。因此,若甲方不了解系統所詢問之問題時,應立即詢問乙方。甲方亦應注意系統所列問題可能會過於一般化、模糊或有誤導之虞,也有可能誘導甲方選擇系統所預設之選項。
  1. 四
  1. 甲方應注意系統之產出未必符合客戶個人的財務需要或目標,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因無法評估客戶之所有情況與環境,例如,年齡、經濟狀況與財務需要、投資經驗、其他資產、稅務概況,承受風險之意願,投資回收期間長短、現金需求,與投資目標等等,從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出之投資組合建議未必適於個別客戶。例如,系統可能僅考量客戶之年齡,卻未考量客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資產狀況,或投資後一段時間可能有購買不動產之計畫;或系統並未考量客戶之投資目標可能改變,而未能做相對應之調整。
  1. 五
  1. 甲方已充分瞭解並接受乙方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之投資組合建議:
    1. (一)投資組合投資範圍:(例如:資產類別或投資市場)。
    2. (二)投資組合建議方式:(例如:演算法所建議投資組合之運作方式)。
  1. 六
  1. 乙方提供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如下:
    1. (一)透過演算法由系統提供投資標的之投資組合、再平衡或調整之建議。
    2. (二)於法令許可及於本契約所約定事項範圍內,以系統執行投資組合之再平衡。
    3. (三)重要基本假設與限制:(請敘明)
  1. 七
  1. 本契約相關費用及計算方式:(可選擇)
    1. (一)顧問費:
    2. (二)手續費:
    3. (三)投資組合再平衡服務費:
    4. (四)投資組合調整服務費:
    5. (五)其他:
  1. 八
  1. 甲方之投資組合因各資產標的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致使有重新調整各資產標的之必要時,為維持甲方於乙方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建置之投資組合比例或符合與甲方約定之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乙方將依下列約定進行投資組合之再平衡調整建議:
    1. (一)執行時機:
      1. 1.(可複選)
        1. (1)定期檢視:
        2. (2)不定期檢視:
      2. 2.投資組合再平衡之停止時機:
    2. (二)執行方式:(擇一)
      1. 1.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甲方同意。
      2. 2.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執行再平衡交易。
      3. 倘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第四款第一目之約定條件不同,或超過第四款第二目第2小目所訂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超過百分之六十者,甲方須先同意後,乙方始能進行調整。
    3. (三)執行門檻:
      1. 1.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
      2. 2.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
        (偏離率:於乙方執行再平衡時檢測當前投資組合狀況與甲方最近一次設定投資組合比例之偏差程度。)
    4. (四)約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條件:
      1. 1.維持與甲方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 2.與甲方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
        1. (1)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若變更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甲方重新約定。
        2.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0)
  1. 九
  1. 存續期間: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甲乙雙方約定之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首次生效日起,至本契約依第十條約定終止之日。
  1. 十
  1. 契約之終止:
    1.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 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或雙方另行約定之方式終止本契約者。
      2.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2. (二)有前項第2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3. (三)終止之效果:
      1. 1.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扣除未明列於第七條之任何費用。
      2. 2.因本契約內容異動而重新簽訂時,雙方依新約繼續履行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已簽訂之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約定事項效力不受影響。
  1. 如甲方終止與乙方約定之「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本約定事項亦隨之終止。
  1. 本契約約定事項未盡事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1. 本契約約定後,相關法令有修正者,依修正後之法令辦理,除約定事項因牴觸新修正之法令而無效者外,本契約約定事項仍屬有效不須重新簽訂。
  1.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訴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如因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 經雙方簽署或同意本契約後正式生效;若以雙方簽署方式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統一編號:

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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