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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八
  1. 甲方之投資組合因各資產標的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致使有重新調整各資產標的之必要時,為維持甲方於乙方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建置之投資組合比例或符合與甲方約定之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乙方將依下列約定進行投資組合之再平衡調整建議:
    1. (一)執行時機:
      1. 1.(可複選)
        1. (1)定期檢視:
        2. (2)不定期檢視:
      2. 2.投資組合再平衡之停止時機:
    2. (二)執行方式:(擇一)
      1. 1.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甲方同意。
      2. 2.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執行再平衡交易。
      3. 倘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第四款第一目之約定條件不同,或超過第四款第二目第2小目所訂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超過百分之六十者,甲方須先同意後,乙方始能進行調整。
    3. (三)執行門檻:
      1. 1.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
      2. 2.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
        (偏離率:於乙方執行再平衡時檢測當前投資組合狀況與甲方最近一次設定投資組合比例之偏差程度。)
    4. (四)約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條件:
      1. 1.維持與甲方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 2.與甲方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
        1. (1)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若變更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甲方重新約定。
        2.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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