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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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雙方簽署或同意本契約後正式生效;若以雙方簽署方式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應於契約簽署後將正本交付對方,使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