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任契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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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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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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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或雙方另行約定之方式終止本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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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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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前項第2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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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終止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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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扣除未明列於第七條之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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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本契約內容異動而重新簽訂時,雙方依新約繼續履行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已簽訂之乙方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約定事項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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