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3299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77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注意事項依據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1. 期貨商就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程序,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訂定相關作業流程。受理該類開戶作業除應確定其身分為本人及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外,應先經下列任一方式確認身分:
    1. 1.委由約定出入金帳戶之往來銀行辦理。
    2. 2.以自然人憑證、銀行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辦理線上身分驗證。
    3. 3.經線上傳送可同時辨識國民身分證及臉部之照片,並輔以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約定出金帳戶。
    4. 4.經由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5. 5.於同一期貨商已開立證券買賣帳戶。
    6. 6.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確認,相關身分認證應遵循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7. 7.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金融Fast-ID)確認,相關身分驗證機制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辦理。
    8. 8.其他足以確認委託人身分為本人。
  2. 以前項方式確認身分者,期貨商應輔以手機簡訊傳送一次性安全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簡訊確認碼)或由專人電訪等方式強化驗證。
  3. 法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者,以本國公司法登記股東為3人以下之公司為限,且其負責人及股東均為本國國籍成年自然人。期貨商受理其開戶應對其負責人採第一項及法人採工商憑證進行身分驗證。
  1. 期貨商以第二點方式確認身分者,除以自然人憑證或以銀行帳戶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並輔以視訊方式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外,對採其他確認方式之委託人,其盤中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合計所需保證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針對依上述方式申請開戶之委託人,期貨商得自行決定徵信方式。
  2. 法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者,其盤中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合計所需保證金使用額度,以其負責人依前項規定辦理。
  1. 期貨商以第二點方式確認身分者,日後需放寬保證金使用額度限制,經下列任一方式進行委託人身分驗證者,不受第三點之限制,惟期貨商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且同一委託人於同一期貨商之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戶以上期貨交易帳戶者須逐戶辦理確認。
    1. 1.採臨櫃辦理者。
    2. 2.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並輔以視訊影像方式確認。
    3. 3.經由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確認。
    4. 4.以銀行帳戶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不含以網路方式所開立之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
    5. 5.經由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金融Fast-ID)確認,相關身分驗證機制應遵循「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辦理。
  1. 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須於網頁提供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予委託人審閱,並對委託人以第二點方式確認其為本人身分,委託人在網頁之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確認點選「同意」,以自然人憑證簽章功能或電子憑證下載驗證機制線上簽署或列印上述相關資料簽章後,以電子方式上傳或通訊寄回期貨商。其簽署程序如下:
    1. 1.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2. 2.點選進入相關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完整內容為依據。
    3. 3.期貨商收到委託人以自然人憑證簽章功能或電子憑證下載驗證機制線上簽署,或列印上述相關資料簽章後,以電子方式上傳或通訊寄回後,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副本予委託人,委託人應以同方式確認回傳後始生效。
  1. 期貨商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應自行訂定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之相關作業程序,及開戶所需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之傳遞方式,並列於內部控制制度。
  1. 期貨商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作業之軌跡、簽署紀錄及相關資料,均視為開戶契約之一部分,應妥善保存,其保存年限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之規定辦理。
  1. 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應於網站以顯著方式提示線上申辦流程及注意事項。
  1. 期貨商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得暫緩留存委託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俟委託人日後有當面辦理委託買賣或其他作業時,再臨櫃留存印鑑卡及簽名樣式,惟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
  1. 期貨商委託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委託人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本公司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 本注意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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