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3299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77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以第二點方式確認身分者,除以自然人憑證或以銀行帳戶辦理線上身分驗證並輔以視訊方式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外,對採其他確認方式之委託人,其盤中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合計所需保證金使用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針對依上述方式申請開戶之委託人,期貨商得自行決定徵信方式。
  2. 法人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者,其盤中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合計所需保證金使用額度,以其負責人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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