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3299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77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須於網頁提供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予委託人審閱,並對委託人以第二點方式確認其為本人身分,委託人在網頁之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確認點選「同意」,以自然人憑證簽章功能或電子憑證下載驗證機制線上簽署或列印上述相關資料簽章後,以電子方式上傳或通訊寄回期貨商。其簽署程序如下:
    1. 1.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2. 2.點選進入相關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完整內容為依據。
    3. 3.期貨商收到委託人以自然人憑證簽章功能或電子憑證下載驗證機制線上簽署,或列印上述相關資料簽章後,以電子方式上傳或通訊寄回後,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開戶契約、風險預告書及相關資料副本予委託人,委託人應以同方式確認回傳後始生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