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3299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77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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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委託期貨交易輔助人受理委託人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本公司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