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3299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77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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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作業之軌跡、簽署紀錄及相關資料,均視為開戶契約之一部分,應妥善保存,其保存年限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