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受理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開戶應行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3299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077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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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得暫緩留存委託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俟委託人日後有當面辦理委託買賣或其他作業時,再臨櫃留存印鑑卡及簽名樣式,惟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