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訂定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作業規範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七規定訂定。
  2. 為兼顧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下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發展與客戶權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本公會)就對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下稱事業)相關內部控管作業流程,及對客戶提供利用該等服務時之注意事項,訂定本規範。
  1. 本規範所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係指經由網路互動,以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提供客戶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之投資組合建議。
  2. 前項人工服務係屬輔助性質,僅限於協助客戶完成系統「瞭解客戶」之作業,或針對客戶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得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容提供解釋,不得調整或擴張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供之投資組合建議內容,或提供非由系統自動產生之其他投資組合建議。
  1. 事業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運用之演算法,應於內部設立如下監管機制:
    1. 一、期初審核
      1. (一)評估系統所使用之演算法能否達成預期成效,應理解演算法所使用之方法論,系統之假設、偏誤與偏好等。
      2. (二)瞭解系統所輸入之資料。
      3. (三)進行輸出測試,以確定符合所預期之結果。
    2. 二、定期審核
      1. (一)評估系統使用之模型於市場情況或經濟條件變化時,依然得以適當使用。
      2. (二)定期就系統產出之結果進行測試,以確保結果符合當初之預期。
      3. (三)指派人員監管該系統。
  2.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者(係指模型或程式邏輯判斷異動),應檢具書件送本公會審查。
  3.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施行前,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無須依前項規定重新由本公會審查提供該服務,但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變更時(係指模型或程式邏輯判斷異動),仍須依前項規定由本公會審查。
  1. 事業應建立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及適合度評估作業如下:
    1. 一、於提供投資組合建議前,應建立客戶資料進行瞭解客戶作業。
    2. 二、瞭解客戶作業所設計之各項評估指標,應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設計相互配合。除瞭解客戶之投資目的與期間之外,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3. 三、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瞭解客戶作業於設計線上問卷時,須考慮下列因素:
      1. (一)問卷所列問題須能取得客戶足夠之資訊,以利提供適當之投資建議。
      2. (二)問卷所列問題須具體明確,並適時利用提示設計,提供額外說明。
      3. (三)應設計適當機制處理客戶對問卷之回答顯然有不一致或矛盾情形。
    4. 四、於綜合考量各項評估指標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應依照客戶之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提供相對應之投資組合建議。
    5. 五、應定期請客戶更新各項資料與評估指標,以確認提供予客戶之新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適性。針對客戶更新資料前已存在之投資組合建議,如未符客戶風險適性,原投資組合建議是否繼續提供管理服務,或調整原投資組合建議以符合客戶風險適性,皆須經由客戶同意後始得為之。若客戶未進行資料更新,則該投資組合將依原投資組合建議繼續辦理。
  1. 為忠實履行客戶利益優先、利益衝突避免、禁止不當得利與公平對待所有客戶等原則,及避免可能因投資組合建議之建立與選擇與客戶產生利益衝突之情事,事業應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包括辨識潛在利益衝突事項,並採取相關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以避免利益衝突,及確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能公平客觀的執行下列功能:
    1. 一、決定投資組合之參數,例如,投資假設、風險報酬表現、分散程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2. 二、建立有價證券納入投資組合之篩選標準,例如,合法性、交易成本、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等。
    3. 三、挑選適於納入投資組合之有價證券;倘若有價證券係由演算法所挑選者,應就演算法進行審核。
    4. 四、檢視系統預設投資組合建議是否適合於所配對之客戶風險承受度類型。
  2. 為維護客戶權益,事業應建立客戶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1. 事業應與客戶約定投資組合建議之各類資產標的及其投資比例後,始得依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與交易方式進行投資;嗣後如有異動,亦同。
  2.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資產組合再平衡(Rebalancing)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與客戶約定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
      1. (一)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或
      2. (二)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2. 二、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3.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4. 四、第一款再平衡之服務方式,應與客戶事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5.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系統無法提供服務或服務中斷時之政策與處理程序。
    6. 六、再平衡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7. 七、第一款再平衡之服務方式,應建置客戶終止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3. 前項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條件:
    1. 一、執行時機:
      1.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2.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2. 二、約定以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方式執行再平衡時,應與客戶約定執行門檻及約定條件:
      1. (一)執行門檻: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2. (二)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1.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 2.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3. 3.若變更依前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戶重新約定。
    3. 三、執行方式:
      1.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進。
      2. (二)倘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本項第二款第二目第1小目之約定條件不同,或超過本項第二款第二目第2小目所訂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超過百分之六十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整。
  4. 事業與客戶約定以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第2小目執行再平衡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1. 事業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客戶問卷設計內容、演算法之開發與調整、客戶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屬性、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公平客觀之執行及投資組合再平衡等之監督管理,或參與外部軟體開發供應商之審核與實地調查,以評估系統設計之允當,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專責單位並應確保事業對於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與資通安全已建構完善之預防、偵測及處理措施,及評估及確認提供予客戶之商品服務資訊之正確性。
  2. 前項專責單位得以專責委員會方式為之,並可邀請事業集團人士或外部專業人士參與。
  1. 從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應於客戶初次使用前告知客戶下列注意事項:
    1. 一、客戶於使用前應詳閱服務內容或其他相關公開揭露資訊:客戶應先審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揭露之所有相關文件,瞭解其內容、條款,例如有關於演算法或投資組合建構之描述、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終止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情形及後續處理、以及資產變現所需時間,以確保自身權益。
    2. 二、客戶應認知投資工具有其內在限制與現實情況所存在的潛在落差,包括:
      1. (一)系統或程式之基本假設:客戶應體認系統本身有其限制與重要基本假設,但假設可能未必與事實或個案情節相符。例如,若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預期未來利率呈上升趨勢,但市場上利率水準依然偏低,則系統之假設便與現實不符。
      2. (二)提供產品範圍:客戶應了解系統提供之投資產品範圍的侷限性,如可能僅包括基金或ETF,未含個股,而未必符合客戶的投資目標,及單一產品如ETF種類未必包括市場上的所有ETF,致使產出的投資組合建議方案有限。
    3. 三、客戶應理解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產出直接繫於客戶所提供之資訊: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列的問題清單,將限制或影響客戶所提供之資訊內容,而客戶所提供資訊則影響系統之產出結果(即投資組合建議)。因此,若客戶不了解系統所詢問之問題時,應立即詢問自動化投資顧問業者。客戶亦應注意系統所列問題可能會過於一般化、模糊或有誤導之虞,也有可能誘導客戶選擇系統所預設之選項。
    4. 四、客戶應注意系統之產出未必符合客戶個人的財務需要或目標: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因無法評估客戶之所有情況與環境,例如,年齡、經濟狀況與財務需要、投資經驗、其他資產、稅務概況,承受風險之意願,投資回收期間長短、現金需求,與投資目標等等,從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提出之投資組合建議未必適於個別客戶。例如,系統可能僅考量客戶之年齡,卻未考量客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資產狀況,或投資後一段時間可能有購買不動產之計畫;或系統並未考量客戶之投資目標可能改變,而未能做相對應之調整。
  2. 前項於客戶初次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告知之注意事項,應由客戶以書面、電子或其他可得確定客戶意思之方式聲明已瞭解或知悉。
  1. 事業應與客戶訂定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前開契約除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外,並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內容及收費方式。
    2. 二、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投資組合建議及執行再平衡交易之運作方式、重要基本假設與限制。
    3. 三、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標的範圍及投資組合建議約定運作方式。
    4. 四、再平衡交易之執行門檻及約定條件。
    5. 五、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告知客戶風險注意事項。
  2.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施行前,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若與客戶原約定條款未包含前項各款之規定者,得與客戶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約定前項各款規定。
  1. 事業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執行,由內部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
  1. 本規範經金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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