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訂定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事業應建立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及適合度評估作業如下:
    1. 一、於提供投資組合建議前,應建立客戶資料進行瞭解客戶作業。
    2. 二、瞭解客戶作業所設計之各項評估指標,應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設計相互配合。除瞭解客戶之投資目的與期間之外,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3. 三、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瞭解客戶作業於設計線上問卷時,須考慮下列因素:
      1. (一)問卷所列問題須能取得客戶足夠之資訊,以利提供適當之投資建議。
      2. (二)問卷所列問題須具體明確,並適時利用提示設計,提供額外說明。
      3. (三)應設計適當機制處理客戶對問卷之回答顯然有不一致或矛盾情形。
    4. 四、於綜合考量各項評估指標後,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應依照客戶之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提供相對應之投資組合建議。
    5. 五、應定期請客戶更新各項資料與評估指標,以確認提供予客戶之新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適性。針對客戶更新資料前已存在之投資組合建議,如未符客戶風險適性,原投資組合建議是否繼續提供管理服務,或調整原投資組合建議以符合客戶風險適性,皆須經由客戶同意後始得為之。若客戶未進行資料更新,則該投資組合將依原投資組合建議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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