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訂定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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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所運用之演算法,應於內部設立如下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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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初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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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系統所使用之演算法能否達成預期成效,應理解演算法所使用之方法論,系統之假設、偏誤與偏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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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瞭解系統所輸入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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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行輸出測試,以確定符合所預期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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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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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系統使用之模型於市場情況或經濟條件變化時,依然得以適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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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就系統產出之結果進行測試,以確保結果符合當初之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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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派人員監管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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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者(係指模型或程式邏輯判斷異動),應檢具書件送本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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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施行前,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無須依前項規定重新由本公會審查提供該服務,但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變更時(係指模型或程式邏輯判斷異動),仍須依前項規定由本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