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訂定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事業應與客戶約定投資組合建議之各類資產標的及其投資比例後,始得依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與交易方式進行投資;嗣後如有異動,亦同。
  2. 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資產組合再平衡(Rebalancing)功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與客戶約定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服務方式為:
      1. (一)每次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前經客戶同意;或
      2. (二)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2. 二、揭露投資組合再平衡如何運作,包括投資組合定期檢視、投資組合再平衡執行啟動以及停止之時機。
    3. 三、告知客戶投資組合再平衡可能產生之各項成本及其他可能之限制。
    4. 四、第一款再平衡之服務方式,應與客戶事先約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相關內容。
    5. 五、建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對市場發生重大變動、系統無法提供服務或服務中斷時之政策與處理程序。
    6. 六、再平衡交易後應即時將交易執行結果通知客戶。
    7. 七、第一款再平衡之服務方式,應建置客戶終止再平衡交易服務之機制。
  3. 前項再平衡交易之約定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條件:
    1. 一、執行時機:
      1. (一)定期檢視:月、季、半年或年度等。
      2. (二)不定期檢視:由客戶自行指定或於達到預設之執行條件時。
    2. 二、約定以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方式執行再平衡時,應與客戶約定執行門檻及約定條件:
      1. (一)執行門檻:指投資標的或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最近一次設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
      2. (二)約定條件(計算方式釋例說明如附件一),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1.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2. 2.與客戶約定之投資標的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1)約定以未超過三十檔標的作為再平衡交易時之可投資基金名單。
          2. (2)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未超過百分之六十。
        3. 3.若變更依前小目所約定之可投資基金名單,須與客戶重新約定。
    3. 三、執行方式:
      1. (一)再平衡交易之調整方式,以新增匯入資金、配息等買進或賣出,或就客戶現有投資組合之各標的部位調整賣出、買進。
      2. (二)倘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投資標的或比例與本項第二款第二目第1小目之約定條件不同,或超過本項第二款第二目第2小目所訂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變動絕對值合計數超過百分之六十者,須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整。
  4. 事業與客戶約定以前項第二款第二目第2小目執行再平衡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包括定期檢討評估交易頻率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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