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訂定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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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與客戶訂定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前開契約除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外,並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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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內容及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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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過演算法由系統自動產生投資組合建議及執行再平衡交易之運作方式、重要基本假設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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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標的範圍及投資組合建議約定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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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平衡交易之執行門檻及約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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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前告知客戶風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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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施行前,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若與客戶原約定條款未包含前項各款之規定者,得與客戶以書面、電子資料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約定前項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