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1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5095號函訂定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592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事業應設置專責單位,負責客戶問卷設計內容、演算法之開發與調整、客戶投資組合建議符合其風險屬性、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公平客觀之執行及投資組合再平衡等之監督管理,或參與外部軟體開發供應商之審核與實地調查,以評估系統設計之允當,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專責單位並應確保事業對於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與資通安全已建構完善之預防、偵測及處理措施,及評估及確認提供予客戶之商品服務資訊之正確性。
-
前項專責單位得以專責委員會方式為之,並可邀請事業集團人士或外部專業人士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