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則上,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舉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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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值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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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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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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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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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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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金額$800
NAV:$10
購得80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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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100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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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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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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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100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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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100單位
NAV:$8
贖回金額$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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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金額應為$800,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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