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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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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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幣市場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12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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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券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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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型: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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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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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本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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