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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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7個營業日內公告,並自公告日起20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