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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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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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淨值低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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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者: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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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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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舉例如下表:
淨值低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100單位
申購金額$800
NAV:$10
以80單位計
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800。
贖回者
贖回100單位
NAV:$8
贖回金額$800
贖回100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1000
贖回金額應為$1000,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200,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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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淨值高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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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購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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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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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則上,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舉例如下表:
淨值高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者
申購金額$800
NAV:$10
購得80單位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100單位
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800。
贖回者
贖回100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1000
贖回100單位
NAV:$8
贖回金額$800
贖回金額應為$800,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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