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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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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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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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時差、匯率、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導致需調整淨值,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