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1. (一)知會金管會、同業公會、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2. (二)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3. (三)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4. (四)檢具會計師報告,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5. (五)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並為妥善處理。
    6. (六)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7個營業日內公告,並自公告日起20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7. (七)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處理步驟、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8. (八)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基金/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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